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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將于2020年8月1日起實施

        2020-06-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于2020年1月6日發布了《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生效的公告,該技術法規將于2020年8月1日起實施。

        一、海事局于近期在其官網上更新了《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以下簡稱“國內法規2020”)的電子版。

        二、為便于業界實施國內法規2020,對比此前的國內法規,現對其主要內容簡要介紹如下:


        總則篇

        1、國內法規2020總則中明確了經同意、經認可等述語的執行主體;引入替代設計概念;提出新能源應用原則;補充重大改建定義;調整了“南海-三沙航區”航區劃分。

        2、國內法規2020對于海南島至西沙群島海域的航區進行了調整,由遠海航區調整為近海航區(以下簡稱“海南-西沙航區”)。按照總則第12.1(2)④款,海南-西沙航區海域范圍如下:

        海南島東海岸及南海岸以如下 5 點連線范圍內沿海航區除外的海域:

        (1) 18°30′24″N    108°41′13″E

        (2) 15°46′24″N    111°11′48″E

        (3) 16°02′54″N    112°35′24″E

        (4) 16°39′48″N    112°44′41″E

        (5) 19°49′49″N    110°59′41″E


        第1篇 檢驗與發證

        國內船舶證書合并為一份“國內航行海船安全與環保證書”和三份短期證書,并新增證書格式及其填寫說明;修訂補充了相關檢驗要求,如結構、機電、各種開口等;新增螺旋槳軸與尾管軸以及鍋爐檢驗的檢驗種類及其具體檢驗要求。


        第2篇 噸位丈量

        本篇為《國內法規》2011 及其修改通報第 2 篇的綜合內容,僅對證書名稱作協調修改。


        第3篇 載重線

        明確重大改建范圍;根據 IMO 通函 MSC.1/Circ.1535 的內容進一步明確位置1和位置2定義;明確干散貨船艙口蓋的規定;修改A型船舶和減小干舷的B型船舶載重線破損穩性要求;明確不適用最小船首高度的船舶;新增勘劃木材載重線時對綁扎系統的標準要求。


        第4篇 船舶安全

        統一刪除碼頭躉船相關內容;涉及特殊用途船的內容統一移至第11篇第2章特殊用途船附加要求。

        第2-1章 構造——分艙與穩性、機電設備

        分艙與穩性:明確重大改建范圍;協調修改了相關定義;明確工程船破損穩性校核;明確單體客船應考慮中間進水和中間進水階段可淹沒限界線的條件;修改雙體客船的破損穩性要求;修改客船和貨船雙層底的高度和阱的布置要求。

        結構和機電設備:補充主推進系統倒車驗證;補充完善艙底水系統相關內容;明確非傳統的船舶推進和轉向系統相關要求。補充遠海航區航行船舶應急電源供電時間;刪除特定航線主電源僅設 1 臺發電機組的要求。新增登離船設施的配備要求;修改檢驗通道尺寸及適用要求。

        第2-2章 構造 —— 防火、探火與滅火

        明確重大改建范圍;新增設有內燃機的 A 類機器處所風機室通風導管關閉裝置的布置要求;新增其他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的應用;明確 A 類機器處所內正常通道的地板應為鋼質;明確使用低閃點燃油的技術條件;新增深油烹飪設備消防要求。修改客船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探測器功能;客船開敞甲板應設有公共廣播系統。修訂貨物處所不設固定式滅火系統的實施要求。新增設計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載運集裝箱的消防要求。液貨船新增配備氧氣測量儀的要求。修訂浮油回收船結構防火要求。新增培訓手冊和消防安全操作手冊;補充維護保養和檢查具體要求。

        第3章 救生設備

        明確對珠江口以南的沿海及以下航區的客船,允許使用開敞式兩面可用救生筏替代帶頂篷的兩面可用救生筏;貨船上每個人員應配備一件救生服;明確所有船舶均應配備登乘梯;新增對嬰兒救生衣的配備要求;新增非機動船對通用緊急報警系統和公共廣播系統的不同配備要求;刪除救生設備檢修間隔期的展期規定。

        第4章 無線電通信設備

        明確客船駕控臺應安裝遇險控制板和遇險報警板的規定;全面修訂各海區無線電通信設備的配備要求,并刪除“A1 以外海區”表述;刪除 B 級 DSC 的要求;對于中高頻無線電裝置的 NBDP 不強制要求;明確船舶地面站應具備 EGC 功能,補充 EGC 性能標準。

        第5章 航行設備

        明確本章所述船長為總長;全面修訂客船、貨船航行設備配備定額表;新增滾裝客船配備 VDR 的要求,并在附錄中增加 VDR 性能標準;電子海圖和電子航海出版物應配備備用裝置;在 AIS 性能標準中納入中文編碼的相關要求;雷達性能標準替換為 MSC.192(79)決議。

        第6-1章 貨物載運

        明確運輸含水量超過要求的易流態化貨物的認可機構;明確未在《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中列出的固體散裝貨物的運輸條件;載運 B 組固體散裝貨物的船舶尚應遵守本局制訂的其他相關規定;谷物穩性的衡準及傾側力矩的計算指向《國際法規》附則 1 相關要求。

        第6-2章 危險貨物的載運

        明確不符合本章規定的任何包裝危險貨物和固體散裝危險貨物,以及未經評估及分類的任何包裝危險貨物和固體散裝危險貨物,禁止裝運;明確危險貨物裝運尚應滿足交通運輸部及本局頒布的其他規定;刪除第 4 節裝運密封裝輻射性核燃料、钚和強放射性廢料船舶的特殊要求(另有規則);本章中有關定義和適用要求均由“《水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修改為“《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第7章 完整穩性

        1、明確重大改建范圍;明確特殊線型的船舶橫搖角計算公式中的系數C2、C3和C4的特殊取值的認可機構;箱型海駁的規定與國際完整穩性規則協調修改;工程船舶作業海域的風浪環境限制應符合規定。

        2、結合“南海-三沙航區”航區劃分,新增“南海-三沙航區”的單位計算風壓;國內法規2020第4篇第7章(完整穩性)7.2.1.5條相應增加該航區的計算風壓如下:


        第8章 信號設備

        新增對特定構造和用途船舶信號設備配備的特別規定;不再強制駕駛室內必須設有機械傳動的拉手裝置。

        第9章 船舶安全營運管理

        增加適用本章的船舶范圍,自2021年1月1日起本章適用船舶與交通運輸部【2018】83 號公告相關要求保持一致。


        第5篇 防止船舶污染

        刪除平臺等海上設施以及漁船的相關要求,與交通部海事行政許可管理要求協調修訂相關管理計劃的審批要求。

        防止油類污染:修訂對濾油設備的免除要求;新增對破損穩性的解釋;刪除浮油回收船及油污水接收船視為非油船的條款;根據環保部 GB3552-2018,修訂400 總噸以下船舶機器處所艙底水的排放要求;新增 IMO 對于濾油設備、排油監控系統的最新決議要求。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根據國標 GB 3552-2018 修訂適用船舶范圍,以及現有船的實施時間,修訂生活污水定義,補充灰水定義,新增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新增對禁排區域船舶生活污水及灰水集污艙的附加要求。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新增電子垃圾定義;新增對固體散裝貨物(谷物除外)的分類及要求;新增 100 總噸及以上但小于 400 總噸的現有船舶垃圾管理計劃配要求;新增對海洋環境有害的固體散裝貨物分類衡準。

        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本章適用范圍擴大至所有船舶;全面納入環保部GB 15097-2016《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的內容,包括附錄;納入交通部關于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的相關要求;)修訂 SOX 排放標準,納入附錄關于中國排放控制區的相關要求;納入交通部關于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中關于 VOC 及船舶岸電的相應要求。


        第6篇 高速船

        明確高速客滾船需滿足 2000HSC 規則的要求。明確乘客集中一舷和全速回轉引起的橫傾角的規定;修改破損穩性要求;修改有關艙口蓋的規定。補充用于脫險門的布置要求;明確座位區內過道寬度和座椅間距的計算基準。修改結構防火要求;修改近海航區水域航行的高速船脫險通道、布置、梯道、通風關閉等要求;修訂固定式噴水器系統的適用船舶;新增纖維增強塑料(FRP)材料建造的高速船的阻火結構要求的解釋。明確客船可使用開敞式兩面可用救生筏替代帶頂篷的兩面可用救生筏的區域;允許多體船的救助艇降放角度適當調整。修訂應急電源和電纜的相關要求。電子定位裝置可以采用北斗系統;雷達性能標準按MSC.192(79)決議要求;新增探照燈的性能標準。細化“A1 以外海區”,分別按 A2 海區和 A3 海區配備相關設備;明確無線電通信設備應由主電源和應急電源供電。協調高速船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與營運有關的相關規定。補充避碰規則中對高速船的特殊要求;按照交通部令新增黃色閃光燈的要求。


        第7篇 船員艙室設備

        明確本篇 A 部分規定的適用范圍;明確第 2 章 A 部分中客船與特殊用途船的餐廳甲板占有面積計算。


        第8篇 乘客定額和艙室設備

        明確不同坐向乘客座椅之間的橫向通道和縱向通道間距的具體要求;新增“第 9 章 無障礙設施”的相關要求。


        第9篇 客滾船附加安全要求

        明確客滾船直升飛機搭乘區域和直升飛機降落區域的設置要求。修訂固定系固點及車輛系固點的布置要求,增加可操作性;修訂III級客滾船系固加速度修正系數 k3 的計算方法,由有義波高確定。修改救生艇/筏和撤離裝置等布置區域下方側壁不應設置固定開口的范圍。協調修訂圖紙資料送審要求。


        第10篇 近海供應船附加要求

        基于對載運有毒有害液體物質船舶的同等安全水平要求,修訂申請載運有毒有害液體物質的現有近海供應船舶要求,明確其應符合本篇第 2 章全部適用規定。


        第11篇 其他附加要求

        本篇為新增篇章,新增旅游船附加要求,新增砂船附加要求,匯總了特殊用途船附加要求,并新增具有捕撈功能的特殊用途船相關要求;明確安全返港要求對特殊用途船不適用;明確進水中間階段的穩性衡準要求;修改水密艙壁上的開口要求;修訂載運不超過60人特殊用途船艙底水系統要求?;凇冻诩b箱船法定檢驗技術暫行規則》國內航行敞口集裝箱船部分,新增敞口集裝箱船附加要求,并修訂敞口貨艙應設置固定式水噴霧系統的船舶總噸及系統的設置要求;危險貨物的裝運和隔離直接指向IMO通函規定,并在附錄中新增該通函(MSC/Circ.608/Rev.1敞口集裝箱船暫行指南)。船舶岸電系統的適用范圍與本法規第5篇第7章相關規定協調一致。


        如需了解詳情,請下載電子版查看。

        1、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rar

        2、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更正.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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